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云國稅發[2004]321號頒發日期:2004-01-27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人事部、財政部、中編辦《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44號)規定,交通部門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全面結束。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和管理。為使車購稅征收管理的各項工作具有連續性,保證交通部門代征車購稅和征收車購費期間的微機數據不丟失,各州、市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要及時派人與當地交通代征車購稅部門聯系,將其在征收車購稅(費)期間的微機數據進行拷貝保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起國稅部門負責征收和管理車購稅工作后,各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購辦征稅用服務器及各縣國家稅務局征稅用微機,全部啟用新購置的設備。
因交通部門代征車購稅期間使用的服務器及微機大部分老化、故障多,操作人員復雜,不利于數據信息的保存,需要將數據信息及時拷貝。
二、除昆明、玉溪、曲靖三個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購辦的服務器不需更新外,其余十三個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購辦的服務器需要更換,各州、市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需指定微機專業人員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對上述十三個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購辦啟用的新服務器進行安裝并將原服務器中的數據信息拷貝到新服務器中(要求數據庫對接),原各車購辦的老舊檔案數據也應作相應拷貝。
三、全省各縣國家稅務局設置的111個車購稅征收點(不含昆明市內駐汽車城的5個便民服務中心及州、市政府所在地的縣、區)使用的新微機,系統安裝及參數設置在全省微機業務培訓時統一進行。原各縣交通規費征收稽查所代征車購稅的微機不再使用,但原微機中的數據信息由各州、市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指定的微機專業人員于2005年1月15日前全部拷貝到新微機中(要求數據庫對接)。
四、所有需要拷貝的數據信息,除拷貝到各征稅點的新系統外,要求在各州、市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保留一套備份(分州、市、縣單獨保存),專人保管。
五、車購稅征收系統的數據庫結構、拷貝方法和要求,以及系統和數據的安裝方法,在全省微機業務培訓時統一講授,新設備也一并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