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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鹽堿聯合企業停止執行工業用鹽緩征資源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閩地稅函[2004]293號
頒發日期:2004-01-29
地   區:福建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莆田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鹽堿聯合企業繼續緩征資源稅的請示》(莆地稅發[2004]60號)收悉。根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停止執行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閩地稅法[2002]11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地稅局關于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閩地稅發[1997]9號)以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鹽堿聯合組織內部產供銷的工業用鹽緩征資源稅管理的通知》(閩地稅政一[1998]21號)等兩份文件均屬停止執行的文件,以此為依據確認的鹽堿聯合組織工業用鹽緩征資源稅的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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