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函[2004]759號頒發日期:2004-01-29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稽管理處: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票證使用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通知》規定使用的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退稅憑證、稅收通用繳款書、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已印制發送到你單位,請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管理使用。
2004年12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票證使用問題的緊急通知
2004年12月10日 國稅發明電[200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提前做好車輛購置稅移交國家稅務局征收的準備工作,現將車輛購置稅的票證使用司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繳、退稅憑證
為便于直接應用現行的車輛購置稅征收軟件,車輛購置稅繳稅和退稅憑證的格式、憑證尺寸大小、各欄目尺寸大小、字體規格、聯數、各聯顏色和編號暫沿用原交通部的式樣(請各單位與當地交通部門的車輛購置稅辦公室聯系,領取樣票)和要求,但憑證第二聯抬頭中央應當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稅收票證監制章。
征收稅款時使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見附件一);退稅時使用車輛購置稅退稅憑證(見附件二);繳庫時使用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繳、退稅憑證按現行車輛購置稅征收軟件的設計要求填開,稅收繳款書手工填開。
車輛購置稅繳、退稅憑證由省級國家稅務局集中統一印制,按《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二、關于征稅專用章
(一)征收單位填開繳稅和退稅憑證時,均應在繳、退稅憑證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征收單位發放車輛購置稅完免稅證明時,已繳稅的在“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批準免稅的在“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二)征稅專用章的形狀為圓形,邊沿直徑為30MM,邊沿刻一道粗圈,其寬度為1MM.該專用章的內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專用章環邊位置刻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隸屬國家稅務局機構名稱“XX?。ㄗ灾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XX縣(市、旗)國家稅務局”字樣;中央偏上位置刻“XX號”字樣,“X”用阿拉伯數字,表示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中央偏下位置刻“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宇樣。如山東省濟南市區有3個直接負責車輛購置稅征收的網點,專用章刻為“山東省濟南市國家稅務局。01號(02號、03號),車購稅征稅專用章”;濟南市轄章丘市有1個負責車輛購置稅征收的單位,專用章刻為“山東省章丘市國家稅務局、01號、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專用章在哪級國家稅務局刻制,由各地自定,但必須在2005年1月lO日前將專用章序號(“XX號”)對應的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名稱和專用章底樣報省級國家稅務局備查。
請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抓緊安排有關憑證的印制、專用章的刻制工作,務必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將繳稅憑證、退稅憑證、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和專用章分發到各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
附件:1.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式樣
2.車輛購置稅退稅憑證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