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穗地稅發[2004]271號頒發日期:2004-01-30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廣東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的規定,現將我市(不含“三區兩市”下同,即花都區、番禺區、南沙開發區、從化市、增城市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當地地稅機關另行通知)征收2005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稅范圍
(一)凡在我市范圍內擁有并且使用車(包括軍隊、武警、公安掛地方牌照的車輛,非機動車除外,下同)、船的單位、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均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廣東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二)凡在我市范圍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含常駐代表機構)和外籍個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均須按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二、申報納稅和稅款繳納期限
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按年征收,一次繳納。年內各月份均接受申報納稅。為避免集中申報納稅,對申報納稅時間規定為:
(一)以車牌號碼末位數(“1”和“2”除外)對應的月份作為該機動車的申報納稅時間。如:“粵A65433”,車牌號碼末位數是“3”,申報納稅時間為每年3月份,如此類推。又如:粵A79230“,車牌號碼末位數是”0“,申報納稅時間為每年10月份
(二)車牌號碼末位數為“1”或“2”的,可分別在當年11月或12月申報納稅。例:車牌號碼為“粵A54321”,車牌號碼末位數是“1”,其申報納稅時間為每年11月份,如此類推。
(三)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可提前申報納稅。
三、辦理申報免稅期限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廣東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的免稅規定的納稅人,須在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四、繳納方式和納稅地點
納稅人須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的復印件并填報《廣東省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到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納稅地點(詳見附件)進行申報納稅。其中:
(一)屬于企業或單位的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屬于個人的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申報納稅:
1.到廣東發展銀行設在車管所的代征點辦理;
2.通過市內各“e路通”、“交費易”、“好易”三種電子自助繳稅方式辦理。
五、新購置和變更的申報納稅
新購置車輛應于發生購置之日起20天內,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到廣東發展銀行設在車管所的代征點辦理底冊登記與申報納稅;對于新購置船只、過戶、遷移(含從“三區兩市”遷入廣州市、從廣州市遷入“三區兩市”以及在“三區兩市”之間的遷移)、報廢、遺失的車、船,以及納稅人變更地址、增加或減少載重(客)量、用途發生變化的車、船,應于發生購置、過戶、遷移、變更、增加等變化之日起20天內,攜帶最后一次的納稅憑證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六、查驗
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州市公安局《關于查驗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穗地稅發[1998]197號)的規定,公安車管部門在辦理車輛年審時,同時檢查車船使用稅或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免)稅情況。發現未按上述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或辦理免稅手續的車輛,由公安車管部門責成納稅人到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征收點補繳稅款或補辦免稅手續后方予以辦理車輛年審手續。
七、逾期申報納稅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2005年度(稅款所屬時期)的逾期申報(含新購置、過戶、變更、遷移、報廢、遺失)納稅,滯納金和處罰從2006年1月1日起計算。
八、其他事項
納稅人在申報納稅中若遇到問題,可撥打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咨詢臺12366-2咨詢。
特此通告。
附件: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區地方稅務局及各私人車輛征收點、自助繳稅方式地址、電話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