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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京國稅函[2004]765號
頒發日期:2004-01-30
地   區:北京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稽管理處: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以下簡稱“160號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具體實際情況并就有關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征收單位

    北京市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為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稽管理處(以下簡稱征稽處)及其所屬征收一所、征收二所、征收三所(以下簡稱征收所)。

    二、印章

    (一)征收所受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中,“車購辦(印章)”欄,均加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

    (二)征稽處應指定專人保管“北京市國家稅務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

    三、征稅車輛納稅申報

    (一)進口車輛不能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的,應提供《貨物進口證明書》;

    (二)境內購置的車輛不能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的,應提供該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

    (三)“160號通知”第二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底盤(車架)發生更換” 的車輛,為重新置換底盤(車架)而發生底盤(車架)號碼變更的車輛。

    四、免稅車輛范圍

    對“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其進口小汽車,包括境內購置的進口小汽車。(注:根據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國稅發[2005]353號)五、(三)“《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4]765號)第四條規定同時廢止?!钡囊幎?,本文以上陰影部分自2005年12月15日起廢止。)

    五、特殊計稅依據車輛的確認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前,可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格為計稅依據的車輛,納稅人應提供如下有效證明:

    1、進口舊車:提供能夠證明進口舊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拍賣罰沒車輛,提供拍賣單位出具的進口舊車證明。

    2、不可抗力導致受損的車輛:“不可抗力”為自然災害和非人的能力所能解決的事件,如:火災、水災、地震等。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出具的相關證明。

    3、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注明車輛出廠日期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

    征收所依據《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注明的發證日期或《貨物進口證明書》注明的出廠日期,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開票日期確定車輛庫存時間。

    4、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提供生產企業出具的試驗用車證明。

    征收所應現場驗車確認車輛行駛里程。

    (二)對2000年12月31日以前購置的符合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免征規定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車輛購置稅免稅范圍的,分別不同情況辦理:

    1、對已辦理車購費免征手續的,可比照“160號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并確定計稅依據,即: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領取《車輛購置附加費免征憑證》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

    2、對未辦理車購費免征手續的,納稅人應提供該車輛符合原車購費免征規定的證明資料。經征收所審核確認后,按車輛行駛證或行車執照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標注的登記日期,確定該車輛免征車購費的起始日期(不再補辦免征車購費手續)。

    六、稅款征收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應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

    七、退稅申請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時,除提供“160號通知”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資料外,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及原《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以下簡稱《繳稅憑證》),對不能提供原《繳稅憑證》的,由納稅人出具書面說明材料。

    八、免稅審核及辦理

    (一)對符合免稅條件及未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均應填報《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對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征收所在對《免稅申請審批表》初審后,填報《車輛購置稅免稅補充情況表》(以下簡稱《免稅補充表》)(詳見附件),《免稅補充表》一式二份,一份征稽處留存、一份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

    (三)為減化免稅申報、審批程序,對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長期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可由征收所依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免稅審核,并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直接受理免稅申報,并辦理免稅手續。每月終了后10日內將《免稅申請審批表》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

    九、車輛購置稅業務檔案

    (一)車輛購置稅業務檔案資料如下:

    1、    《車輛購置稅業務檔案卡》(暫以《代征車輛購置稅檔案卡》代用);

    2、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3、    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

    4、    車輛價格證明(復印件)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

    5、    車輛合格證明(復印件);

    6、    《免稅申請審批表》;

    7、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8、    《車輛購置稅退稅審批表》;

    9、退車發票(復印件或報稅聯原件)和退車證明;

    10、原《繳稅憑證》(或納稅人出具的書面說明材料);

    1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12、《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1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14、按特殊規定確定計稅依據的有效證明;

    15、其他資料;

    (二)車輛購置稅業務檔案應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國稅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國稅[1997]195號)的規定執行。

    十、車輛轉籍

    征收所在辦理車輛轉出手續時,應根據轉出檔案資料內容填寫《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資料清單》,連同檔案資料及《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一并交由車主自帶轉籍。

    十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具體事項,見《過渡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流程》(市局另文印發)。

    附件:《車輛購置稅免稅補充情況表》

    2004年12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國稅發[2004]1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財政部 中編辦《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44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為了保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總局決定,將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機構設置到位前定為過渡期。現將過渡期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稅地點

    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二、關于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一)征稅車輛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免(減)稅車輛納稅申報

    1、免(減)稅政策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5)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7)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2、免(減)稅申報

    購置以上免稅或減稅車輛的納稅人也應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和免稅證明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提供機構證明。

    ②外交人員,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④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⑤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⑥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⑦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文件。

    (2)車輛價格證明

    ①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②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

    2、免稅條件消失。

    三、關于計稅依據

    (一)按應稅車輛全部價款確定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進口自用車輛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二)按核定計稅價格確定的計稅依據

    1、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2、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并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按特殊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

    3、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

    四、關于稅款征收

    車購辦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征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五、關于免稅車輛補辦納稅申報

    納稅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免稅條件的車輛,凡2005年1月1日前未辦理過納稅申報的,應到車購辦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確定初次申報日期。初次申報日期為車輛行駛證或行車執照標注的登記日期。

    六、關于退稅

    (一)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車購辦申請退稅: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二)納稅人在車購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4 ,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

    2、完稅證明。

    (三)退稅款的計算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

    2、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四)車購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退稅。

    七、關于免(減)稅申請

    (一)未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先到車購辦辦理免(減)稅申請。

    1、國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請審批表),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

    2、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免稅申請審批表。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

    (二)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

    八、關于免(減)稅依據及免(減)稅審核批準程序

    車購辦應分別不同情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免稅批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的免稅申請審批表、免稅車輛圖冊,辦理免稅事宜。

    (一)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連同所附照片(1套)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2、國家稅務總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車輛圖冊。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二)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車購辦依據免稅車輛圖冊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具體免稅范圍,按免稅車輛圖冊的范圍執行。

    (三)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

    1、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同時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

    2、國家稅務總局將審核后同意免稅的批準文件下發至納稅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將免稅車輛范圍通知車購辦。

    4、車購辦依據通知為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

    (五)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車購辦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直接辦理免稅手續。

    九、關于完稅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完稅證明的管理。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并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十、關于征收管理檔案

    (一)車購辦應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

    2、退稅申請表及附報資料。

    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登記表)及附報資料。

    4、補證申請表及補發完稅證明的有關資料。

    5、其他資料。

    (二)車購辦要妥善保管、使用從交通部門移交過來的所有檔案。

    (三)車購辦依據檔案辦理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手續。

    十一、關于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

    (一)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車購辦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注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的情形。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注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車輛轉籍分轉出和轉入。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車輛發動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車輛識別號(車架號碼)、車輛所有者名稱、車型、用途等發生了變更。

    (二)車主辦理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并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由車購辦留存。車購辦審核后,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過戶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三)車主辦理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車購辦審核后,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并向轉入地車購辦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四)車主辦理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車購辦審核后,對轉籍車輛核發完稅證明,收回轉出地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五)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車購辦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六)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轉出地車購辦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車購辦復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并保存60天。

    2、轉入地車購辦按本通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檔案。

    3、轉籍過程中發生檔案丟失、損毀的,轉出地車購辦在檔案留存期限內,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并每頁加蓋轉出地車購辦印章。

    (七)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車購辦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變更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十二、關于車輛價格信息采集

    (一)國家稅務總局定期下發采集車輛價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組織車輛價格信息的采集。

    (二)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的范圍

    1、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

    2、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生產企業(含組裝企業,下同)名稱、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的車輛。

    3、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車輛。

    (三)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出廠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

    2、進口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國別、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車輛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計稅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8,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采集表)

    (四)國產車輛價格信息由車購辦到車輛生產企業所在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采集。進口車輛價格信息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到國外車輛生產制造企業駐中國代表處、進口汽車品牌中國地區代理商及掌握進口車輛價格信息的有關單位或汽車交易市場采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將車輛價格信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匯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六 ) 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 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負責人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關于政策執行及管理職能

    (一)交通部財務會計司、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印發的《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征圖冊)繼續執行,作為設有固定裝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依據。

    (二)代征期間車購辦使用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軟件繼續使用。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附件“可繼續執行的車購費文件”停止執行。

    (四)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過渡期車輛購置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征收管理。

    車購辦不再向納稅人收取《完稅證明》工本費。

    十四、關于完稅證明、表證單書的印制

    (一)完稅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統一樣式、規格、統一編號并印制。

    (二) 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審批表、補證申請表、退稅申請表、變動登記表、檔案轉移通知書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統一樣式、規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

    十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年度征稅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依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1.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2.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及填表說明

    3.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及填表說明

    4.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及填表說明

    5.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及填表說明

    6.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

    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說明

    8.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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