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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04-02-10
地   區:天津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制定。

    第二條 房產稅在本市市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會計帳簿所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

    第五條 沒有房產原值可作為依據,其房產原值暫定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樓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均按減除30%后的余值計征。此項房產原值只供計算房產稅稅款使用。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產(公產、代管產、托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征。房管部門自用的房產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單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驗收的次月份起征稅。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應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稅。新建房屋的造價尚未作出決算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值或實際支出建造價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征,俟入帳后再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已按基建計劃價或其他計稅價值征稅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八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

    第九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本身自用的房產(附設的劇場、小賣部、餐廳、茶社及出租 的房產等除外);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的房產)。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者外,納稅義務人有困難的,經天津市稅務局審查批準定期給予減征、免征房產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兩期繳納,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征收。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其房產稅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外省市駐津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區、縣稅務機關納稅。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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