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頒發日期:2004-02-10
地 區:天津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規定,本市2003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將從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開始征繳,納稅方法仍采用車輛IC 卡計稅。
市地稅局下發的《通告》規定,凡在本市范圍內擁有并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依法繳納2003 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IC卡,到單位坐落地或個人居住地的區、縣地稅分局辦理車船使用稅納稅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車輛,持IC卡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理車船使用牌照稅納稅手續。沒有IC卡的外地駐津車輛憑機動車行車執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
《通告》規定,免稅車輛必須在納稅期限內持有關證明和IC卡,到單位坐落地或主管地稅分局辦理車船使用(牌照)免稅和寫卡手續。單位和職工個人自行車稅由單位負責代征代繳,其他個人(外籍個人)的非機動車(自行車),到居住地的地稅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應稅拖拉機到所在地的地稅分局繳納車船使用稅。單位和個人的船只,到市航運管理處辦理車船使用稅納稅手續。凡未在期限內繳納車船稅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