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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親健康快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國稅函[2005]32號
頒發日期:2004-02-1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甘肅、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對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申請的42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母親健康快車"(詳見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5年6月30日,過期作廢。上述車輛如轉讓或改變用途,則不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甘肅省"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實施名單(略)

               青海省"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實施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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