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04-02-26
地   區:江西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9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

財稅[2004]204號

北京、上海、深圳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資金項目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具體包括:

    一、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

    三、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本通知自2O05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