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湖政發[2005]7號頒發日期:2004-03-03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隨著我市城鎮建設的發展及市區部分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市區建成區和各建制鎮、工礦區域范圍在不斷擴大。原確定的市本級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征收范圍及標準,已不符合城市發展的現狀。為適應我市城鎮發展需要,保證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體現稅負的公平性,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4]8號)的規定,經浙江省地稅局批準,市政府決定調整市本級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及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具體調整內容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1.征收范圍:市區建成區(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區區域)、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太湖旅游度假區、區政府所在地和各建制鎮、近郊區、工礦區均列入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其中建制鎮的征收范圍僅限于鎮政府所在地。在劃定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征收標準:按土地等級劃分為四級:
一級地段, 5元/平方米;
二級地段, 3元/平方米;
三級地段, 2元/平方米;
四級地段, 1元/平方米;
(二)房產稅
1.征收范圍:凡列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2.計稅依據和稅率: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的,稅率為1.2%;房屋出租的應按租金收入計算,稅率為12%.
二、有關實施要求
(一)各區政府、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做好本通知的落實工作。未列舉具體范圍的其他鎮、工礦區,要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鎮政府所在地、工礦區的行政區域圖。
(二)地稅部門應嚴格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及時為有關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體工商戶變更稅種登記,組織稅款入庫。
(三)本通知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本級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征收范圍及標準的通知》(湖政發[2001]84號)同時廢止。
附件:湖州市本級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標準表
級別 |
級別范圍 |
單位稅額 |
一 |
由下列路線圍成的區域:環城東路--承天寺巷--威萊大街--月河街--所前街--江南工貿大街--勤勞街--勞動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 |
5元/平方米 |
二 |
由一級地區域以外與下列路線圍成的封閉區域:龍溪港--龍舌江--二里橋路--環城南路--橫渚塘河--西苕溪--二環西路--陵陽路--新塘港;南潯由下列線路圍成的一級地域:南西街--長湖申航道--南林路--人瑞路--外環東路--年豐路--和興路--科園路 |
3元/平方米 |
三 |
由一、二級地區域以外的建成區(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區區域)、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太湖旅游度假區;近郊區(318國道外環線以西與湖州建成區結合部);東部新區(東起織里世紀大道,西止318國道外環線,南起長湖申線,北止申蘇浙皖高速公路);南潯一級地以外的區域;織里、菱湖、練市、雙林鎮 |
2元/平方米 |
四 |
舊館、 和孚、 石淙、 千金、 善璉、 東林、 妙西、 埭溪鎮和重兆、含山工礦區 |
1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