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甬地稅二[2005]43號頒發日期:2004-03-04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分局)、市局各直屬分局:
稅收管理體制調整后,部分單位詢問納稅人稅務登記所在地與其擁有的房產、土地不在同一區范圍內,應在何地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便于征管,簡化程序,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納稅人應向房產、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在市區范圍內,納稅人稅務登記所在地與其擁有的房產、土地不在同一區范圍內的,由實際擁有產權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市區指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保稅區、開發區)、大榭開發區、鄞州區、科技園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
三、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報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