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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市房地產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吉地稅發[2005]10號
頒發日期:2004-03-05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改善我省涉外投資軟環境,依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并報省政府批準,對涉外企業及外籍人員適用的城市房地產稅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城市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期限、征收管理等具體內容,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對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依年稅率12%征收;對以柜臺等形式出租的,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依年稅率1.2 %征收。

    二、政策調整自2005年1 月1 日起執行。涉外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有關事項,除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外,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稅政策若優于房產稅政策的,以總局文件為準。

    三、政策調整后,對租賃經營的涉外企業此前的欠稅,可根據實際情況,在2005年6 月1 日前,由企業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逐級審核上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適當予以減免稅。減征后欠稅余額,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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