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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明確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范圍和預征率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閩地稅發[2005]32號
頒發日期:2004-04-09
地   區:福建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現對我省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范圍和預征率重新明確如下:

    一、預征范圍

    除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宅收入不預征外,對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均按統一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預征率

    1、住宅按1%--2%預征。

    2、商業營業用房、寫字樓等其他房地產按2%--3%預征。

    3、別墅按3%預征。

    4、對納稅人既開發建造住宅又開發其他房地產的,其銷售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按2%--3%預征。

    各設區市地稅局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應對當地房地產開發經營情況進行調研測算后,自行確定預征率,并報省局備案。個別地區的預征率需要調整的,報經省局批準,可在統一規定的預征率幅度內適當上浮或下調,但最高調整幅度不得超過50%.

    三、本通知從文到之日起執行。對以前未辦理申報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收入,一并按本規定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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