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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江蘇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寧地稅發[2005]53號
頒發日期:2004-04-14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江蘇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4]241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市局印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寧地稅發[2004]180號)通知精神一并貫徹執行,如市局文件中有關規定與省局規定不一致的,以省局規定為準。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

    《江蘇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地稅發[2004]241號   2004年12月31日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稅務稽查局:

    現將《江蘇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從事房地產開發且根據有關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組織進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進行清算:

    1、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全部竣工、銷售完畢且能按照單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的;

    2、納稅人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清算的。

    第五條  符合清算條件的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或主動提出書面申請,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并報送以下證明資料:

    1、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及支付出讓金憑證;

    2、項目設計任務書;

    3、申請立項的有關文件及項目批準文件;

    4、開發項目的預算、概算書;

    5、土地使用權證書復印件;

    6、預征土地增值稅完稅憑證復印件;

    7、財務會計報表;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納稅人可以自行申請土地增值稅清算,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代理進行。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納稅人的清算申請后十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報送資料缺省的,應要求納稅人按規定補證;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清算申請后,應在一個月內組織實施。

    第八條  對稅務機關已受理的清算申請,納稅人無正當理由不可撤消清算申請。

    第九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束后,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補、退稅手續。

    第十條  納稅人不配合稅務部門進行清算或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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