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穗地稅函[2005]62號
頒發日期:2004-04-21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71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屬征用耕地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屬征用非耕地的,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我局《轉發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穗地稅函[2003]206號)中補充意見的第一條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