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吉地稅發[2005]26號頒發日期:2004-04-27
地 區:吉林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糧財[2004]125號)規定,2005年至2007年3個年度內,對確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F將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 、減免范圍是從事糧油購、銷、調、存業務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收儲企業或糧食經銷企業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
二、免稅條件是當年實際虧損,稅務部門調查核實。
三、企業按有關規定正常申報納稅。因當年實際虧損而繳納的稅款可在以后年度予以退稅或抵頂;因特殊困難無力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
四、減免程序、手續、批準權限按省局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