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川地稅發[2005]58號頒發日期:2004-04-30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鑒于目前各地對水電站、火電站等的地面以下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無統一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3號文件規定,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都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地面以下房產是指在地面以下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包括與地面連為一體的地下部分和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因此在開征范圍內的各類地面以下房產都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對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考慮到造價較高,各地在征稅時可先作一定比例扣除后再按房產稅計稅辦法征稅,具體扣除比例由各地報省局審核后確定。
二、各地要對開征范圍內的地面以下房產進行清理,未征收房產稅的從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