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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穗地稅發[2005]90號
頒發日期:2004-05-10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后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4]332號,以下簡稱332號文)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市局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2005年1月1日起,當年減免納稅人的房產稅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以領有獨立核算法人營業執照的納稅人為一個單位計算),由市屬各區(不含花都區、番禺區、南沙開發區、從化市、增城市,下同)地方稅務局按照332號文的困難減免認定原則進行審批,批復納稅人的同時抄送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市屬各區地方稅務局減免房產稅的權限,僅限于納稅人總機構所在地的房產稅稅源;納稅人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不受理納稅人分支機構減免房產稅的申請;房產稅跨區稅源的減免,由納稅人向總機構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申請后呈報市地稅局審批。

    市屬各區地方稅務局在權限內審批減免的土地使用稅,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二、困難減免申請的受理時限

    (一)市屬各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權限內的困難減免申請受理時限為有關稅款應入庫期限之前。

    (二)市屬各區地方稅務局上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批的困難減免申請項目,受理時限為有關稅款應入庫期限之前。

    三、花都區、番禺區、南沙開發區、從化市、增城市的困難減免房產稅,由其各區(市)地方稅務局按照332號文規定的困難減免認定原則進行審批,在批復納稅人的同時將審批件抄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附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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