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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資源稅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營業稅,資源稅
文      號:川地稅發[2005]48號
頒發日期:2004-05-11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全省流轉稅工作會議討論的意見,現將營業稅、資源稅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如何計征營業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七條明確規定“關于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計稅依據問題,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其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為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營業稅應稅收入,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各種費用”。

    二、關于代開票納稅人有關所得稅征收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家發[2004]88號)第六條規定:對2002年以后新辦的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的所得稅,由代開票單位在代開貨物運輸業時統一代征稅款,并由地方稅務局統一入庫。

    三、關于貨物運輸業納稅人年審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運輸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操作規程》所規定,各地可結合本地工作情況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內完成年審。

    四、納稅人轉讓從政府(國土部門)取得的土地,對原按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稅、費(即:契稅、土地出讓金、統征規費,勞動力安置費、拆遷費)在計征營業稅時是否可以扣除。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中,繳納的上述各類稅、費不屬(財稅[2003]16號)規定的扣除范圍,在征收營業稅時不得扣除。

    五、關于拍賣行政、事業單位權屬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如何征稅的問題。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拍賣行政、事業單位權屬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征收營業稅。

    六、關于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如何征稅問題。

    (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通知》 (財稅[2000]42號)規定精神,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從取得營業收入時起拉通計算確定三年內征免營業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提供防疫、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療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等業務,應征收營業稅。

    (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否適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精神,有衛生主管部門正式的批文,可比照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四)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銷售藥品、醫療用具企業,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

    七、對采取商場招商形式,商場只負責提供場地、進行管理等服務,商場按各商家銷售額比例收取的固定管理費應如何征稅。

    商場出場地不參與經營,對商家收取固定的管理費,是一種出租場地的行為,應按“服務業--租賃”征收營業稅。

    八、關于市場開發方收取的房屋保證金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市場開發方〈甲方〉收取入住房屋保證金,保證金支付方〈乙方〉取得房屋一定期限的使用權,使用期滿后,如乙方決定購買該房屋,則保證金轉為購房款;如乙方不愿購房,則保證金退還給乙方)。

    甲方是一種房屋租賃行為,乙方是以資金利息取得房屋使用權,對甲方可采用核定的方式確定計稅依據,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九、關于農民工培訓收入的稅收問題。

    對農民工培訓取得的收入,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對高等、中等和初等公立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反之則按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十、舊城改造中,因政府規劃進行拆遷,對被拆遷戶取得的補償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因政府規劃拆遷并取得的拆遷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一、關于對失地、無業農民從事個體經營有關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發[2004]1號)精神,對失地、無業農民從事個體經營,比照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十二、關于單位和個人互換不動產的營業稅問題。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互換不動產,應對單位和個人分別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十三、關于“硅礦石”適用稅額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征硅礦石等資源稅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稅發[2004]74號)有關規定,涼山州的硅礦石開采企業(或個人)適用的硅礦石稅額為每噸10元,我省境內其他硅礦石開采企業(或個人)適用的硅礦石稅額為每噸3元。

    十四、關于開采、利用山泉水征收資源稅問題。

    按照川地稅函發[1997]370號文對礦泉水的解釋(礦泉水是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的一種水氣礦產,可供飲用或醫用等,此外,水氣礦產還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等。礦泉水等水氣礦產屬“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開采利用的山泉水,凡含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應按照每噸定額征收資源稅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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