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桂地稅發[2005]122號頒發日期:2004-06-30
地 區:廣西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建委(建設局)、房產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標準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南寧市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
(二)其他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在規定標準范圍內制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各地根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二、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和房地產過戶登記時,必須堅持“先稅(包括契稅、營業稅及其附加等)后證”原則。申請人應提供相應的稅收繳款書或完稅證(銷售已購買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除外)和《個人住房交易納稅申報審批表》(見附件,以下簡稱《申報審批表》)。否則不得給予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或房地產過戶手續。
三、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2005年6月30日前,將2005年5月31日以前房地產權屬登記資料(包括房地產所有人,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積、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間等)以軟盤或紙質形式提交同級地稅局和財政局,2005年7月1日起,按月向同級地稅局和財政局提供上月房地產權屬登記和過戶資料(內容同上)。
四、各市、縣地稅局應按照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要求,逐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交易稅收資料(包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地址、交易時間和金額等)。
五、各級地稅局、財政局要加強協作配合,按月或按季交換房地產交易稅收資料(包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地址、交易時間和金額等)。
六、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稅機關申請按售房收入減去購房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應填寫《申報審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審驗后退回)和復印件:
(一)房產證;
(二)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
(三)售房合同(協議);
(四)購買住房的稅務發票;
(五)契稅完稅憑證。
地稅機關憑納稅人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并在發票上注明“已作稅款抵扣”字樣。
七、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除填寫《申報審批表》和提供上述第六條規定的五種資料外,還應提供能夠證明所售住房屋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的規劃部門文件或證明。地稅機關確認其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在其購房發票上注明“已作免稅使用”字樣,在《申報審批表》上出免征營業稅決定,并可根據納稅人要求開具銷售發票(注明住房詳細地址)。
八、各市、縣地稅局應主動加強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實行房地產稅收的源泉控管??刹扇∥蟹康禺a管理部門代征稅款,或在房地產交易場所和權屬登記場所設立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方式,方便納稅人。
九、以上意見,請各地一并貫徹執行。各地要加強聯系,克服困難,主動做好協調配合工作。自治區將適時督促檢查本通知執行情況,對拖延不辦,不嚴格執行政策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
十、我區房地產稅收具體管理辦法正在制定過程中。各地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請及時向自治區主管部門報告。
附件:個人住房交易納稅申報審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