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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資源稅若干稅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營業稅,資源稅
文      號:成地稅函[2005]170號
頒發日期:2004-07-16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分局、稽查局:

    現將《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資源稅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稅發[2005]48號)轉發你們,并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承包給項目經理的營業稅征收問題

    建筑施工企業對外簽訂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項目后,將該工程承包給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收取管理費。對上述行為,應視為企業內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總額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對其收取的管理費不征營業稅。

    二、關于對財稅[2002]208號文件的執行問題

    (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過程中發生變化能否繼續享受再就業營業稅優惠問題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過程中改變經營范圍、變動經營地址的,可繼續享受營業稅優惠。從事個體經營、已享受營業稅優惠的下崗失業人員,注銷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后,重新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再次從事個體經營。對上述下崗失業人員,凡享受營業稅優惠時間未超過3年的,可繼續享受營業稅優惠,優惠期限應連同原已享受營業稅優惠的時間連續計算,累計不超過3年。

    (二)關于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個體戶如達到規定條件能否繼續享受再就業營業稅優惠問題

    根據財稅[2004]228號文件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雇工8人(含8人)以上,均按新辦服務型企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原已享受稅收優惠的個體戶如符合關于服務型企業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自符合條件之日起可繼續享受營業稅優惠,享受時間連同原已享受時間連續計算,累計不超過3年。

    三、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起征點問題

    從2005年7月1日起,個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凡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營業稅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每月1500元。

    四、關于營利性醫療機構營業稅征免問題

    經請示省局,川地稅發[2005]48號文件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確為: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的3年內,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部分,免征營業稅。如當期醫療服務收入不足以抵減直接改善醫療衛生條件支出的,可用以后時期直至免稅期屆滿時的醫療服務收入繼續抵減。

    五、關于企業分立過程中發生的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權屬變更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

    企業分立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的行為。分立有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指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設立一個或數個新企業;新設分立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企業。企業分立要將原企業各項資產分配給分立后的存續企業和新設企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權屬變更。這一過程既無買方,也無賣方,任何一方均未因分立而取得收入,未發生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行為。因此,隨企業分立而發生的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權屬變更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六、關于“以房換房”營業稅政策適用范圍問題

    根據川地稅函[2001]262號規定,“以房換房”中,對償還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同類住宅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這一政策只適用于住宅。對其他房屋“以房換房”中償還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該房屋市場銷售價格核定應稅營業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七、關于企業兼并后發生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稅營業額確定問題

    兼并企業將被兼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對外轉讓或銷售,應以其對外轉讓或銷售價格減去被兼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受讓或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應稅營業額,不能以兼并企業實施兼并過程中支付的職工安置費等費用作為受讓或購置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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