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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東地稅發[2005]90號
頒發日期:2004-08-03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后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4]33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符合《通知》規定的困難減免認定原則的納稅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個人)房產稅的減免,由市局審批。納稅人提出申請減免稅的期限,報送減免稅的資料,以及各分局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資料上報市局的期限,按照市局《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規定的通知》(東地稅發[2003]239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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