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桂財稅[2005]55號頒發日期:2004-08-21
地 區:廣西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報送資源稅稅額調整建議有關要求的通知》(財辦稅〔2005〕25號)轉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各市財政、地稅部門應密切配合,就當地的資源條件、資源開采條件、資源開采成本、銷售利潤率及稅負等情況進行調查后,提出稅額調整意見。經請示當地政府同意后由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行文上報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負責行文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聯合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二 ○ ○ 五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關于報送資源稅稅額調整建議有關要求的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二○○五年六月一日)
近一段時期,一些地區來文要求調整部分礦產品資源稅稅額執行標準。按照資源稅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單位稅額,可以根據其資源和開采條件等因素的變化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F就規范報送有關文件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財政、地稅部門應密切合作,進行調查研究,共同完成報送工作。
二、報送資源稅調整建議需請示當地政府同意,由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三、報送要求調整稅額標準的文件應如實反映應稅礦產品的資源條件、開采條件及價格、成本、銷售利潤率、稅負等情況(詳見附表),并提出本地區對該產品稅額標準的調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