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建筑用砂等礦產資源資源稅和調整粘土等產資源資源稅稅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桂政發[2005]36號
頒發日期:2004-09-02
地   區:廣西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

    為促進資源合理開發,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原則,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征建筑用砂等礦產資源的資源稅,并調整粘土等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額。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征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玻璃用砂、河卵石(各種建筑用巖石混合物)、頁巖、砂巖、方解石、芒硝、磷礦等礦產資源的資源稅。各稅目的稅額如下:

    (一)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1.2元/噸;

    (二)玻璃用砂:3元/噸;

    (三)河卵石(各種建筑用巖石混合物):1元/噸;

    (四)頁巖:1元/噸;

    (五)砂巖:1元/噸;

    (六)方解石:3元/噸;

    (七)芒硝:1元/噸;

    (八)磷礦:3元/噸。

    二、調整粘土、花崗石和大理石的資源稅稅額。各稅目的稅額如下:

    (一)粘土:

    1、制磚用粘土:2元/噸;

    2、其他粘土(指非制磚用的各類黃土和其他土質的粘土):0.5元/噸。

    (二)花崗石、大理石:5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執行。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