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津地稅地[2005]11號頒發日期:2004-09-08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從2005年10月1日起,我市征收土地增值稅?,F將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圍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條例》、《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經營特點,為簡化征管,對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以營業稅的征收基數為基點)預征土地增值稅。銷售普通住宅的預征率為0.5%;銷售非普通住宅及高檔寫字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的預征率為1%。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普通住宅,按照我市定期公布的普通住宅標準掌握。包括三項指標,即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容積率、普通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和實際成交價格(見附件一)。
四、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企業,凡能夠通過其會計資料正確計算增值額的,可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完工并全部銷售后,向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理該項目的土地增值稅匯算清繳。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匯算清繳土地增值稅時,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將不高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房地產成本之和的5%計算扣除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統一按房地產成本之和的10%計算扣除。
六、其他納稅義務人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不進行開發直接將空地轉讓的,按照《條例》、《細則》規定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七、按預征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并于次月10日內,到企業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并填寫《土地增值稅(預征)納稅申報表》(見附件二)。對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稅款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其他納稅義務人在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其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并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三)。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首次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應于取得轉讓收入后7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理納稅登記,并填寫《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見附件四)。
十、減免稅規定
(一)對按照市統一標準建造出售社會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經濟適用房并能提供主管部門證明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產,以及企業改制、兼并重組而有償轉讓的房地產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對轉讓非普通住宅,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依據《條例》、《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免事項。
十一、土地增值稅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十二、土地增值稅預算級次按照市財政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十三、各單位按照市局《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告》(見附件五),利用辦稅服務廳做好征收宣傳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一:普通住宅標準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納稅申報表》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四:《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
五:《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