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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免稅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印花稅,契稅
文      號:瓊地稅發[2005]100號
頒發日期:2004-09-14
地   區:海南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各直屬地方稅務局,瓊海、文昌、東方、五指山、保亭、定安(市)縣財政局,三亞、儋州、萬寧、臨高、屯昌、白沙、昌江、樂東、陵水、瓊中(市)縣農稅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免稅的審批流程,簡化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促進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現就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免稅審批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處置積壓房地產稅收減免的審批機關為市(縣)地稅局和農稅局,原屬"半拉子"工程減免稅終審權限也由省局下放到市(縣)地稅局和農稅局。具體工作環節分為受理、調查、審核、審批。受理和調查工作由基層征收機關負責,提出調查意見后上報市(縣)地稅局和農稅局稅政法規部門審核,由市(縣)地稅局和農稅局審批。

    二、處置積壓房地產稅收減免實行一窗制和限時服務承諾制。受理環節要嚴格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對申報資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書面告知;符合條件的要當即受理,并于受理的第2天轉送調查人,調查人接收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并提出調查意見。市(縣)地稅局和農稅局稅政法規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市 (縣)地稅局和農稅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審批后在2個工作日內開具減免稅通知書及有關證明。

    三、為了加強對處置積壓房地產稅收減免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各市(縣)局審批的處置積壓房地產稅收減免情況要按月報省局備案(具體備案的內容見附表)。 省局相關業務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對備案情況及時進行審查,對發現的問題應進行調檔核查,有必要的可延伸至企業及有關部門進行核查。

    四、各市(縣)地稅局和農稅局要進一步加強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免稅審批公示工作,嚴格按要求將有關處置積壓房地產的稅收政策、減免程序、工作規程、崗位職責及審批結果在辦稅服務場所進行公示,并公布咨詢電話和舉報電話,以切實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監督權和申訴權。

    五、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免稅資料是稅務機關重要的征管檔案,各級地稅和農稅機關在審批結束后,要按照工作程序對上述資料進行及時整理、歸檔、登記、存放,切實做到建檔及時,資料完整,存放有序,按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六、各市(縣)地稅局和農稅局要嚴格按上述要求做好處置積壓房地產稅收減免審批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工作環節和審批級次,不得無故拖延辦理時間,對不按政策、程序、時限和權限審批的,將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其細則進行過錯責任追究。

    七、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免稅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瓊地稅發[2000]266號)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一: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免稅審批統計表

    (年  月)上報單位:(蓋章)序

    房產(或項目)類型

    轉讓方式

    減免稅金額(元)

    批準時間和號  納稅人名稱  房產(或項目)名稱和地址 空置房 半拉子 半拉子 法院 協議 協議

    營業稅

    土地

    受理時間  批準字號

    備注

    續建  裁定 抵債 銷售 合計 及附加 房產稅 使用稅 印花稅  其他

    合計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說明:在每月的10日前將本表和上月所批準的每一宗減免稅(包括資產管理公司的減免稅)的《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報送省局法制與稽察處。

    附件二: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免稅審批統計表

    (年  月)上報單位:(蓋章)序號 納稅人名稱 房產(或項目)名稱和地址  房產(或項目)類型

    轉讓方式

    減免稅金額(元) 受理時間 批準時間和

    空置房 半拉子 半拉子 法院 協議 協議

    批準字號  備注

    續建  裁定 抵債 銷售

    契稅

    合  計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說明:在每月的10日前將本表和上月所批準的每一宗減免稅(包括資產管理公司的減免稅)的《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報送省局農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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