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東地稅發[2005]125號頒發日期:2004-09-29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各鎮區財政分局、房地產管理所:
現將省地方稅務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粵地稅發[2005]12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各部門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和市房管局反映。
一、普通住房的標準
我市普通住房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建設廳關于確定我省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東府辦[2005]54號)的規定,我市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住宅小區(含所有住宅)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名單見附件《關于提供住宅小區容積率相關資料的復函》);
(二)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或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
(三)根據各鎮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情況,按照單套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我市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實際成交價格按鎮(區)劃分為三類標準:
一類標準:莞城、東城、南城、萬江區及虎門、長安、厚街、寮步、塘廈鎮,實際成交價格低于4600元/平方米以下(含4600元/平方米);
二類標準:石龍、常平、樟木頭、黃江、大朗、茶山、橫瀝、鳳崗、清溪鎮,實際成交價格低于4300元/平方米以下(含4300元/平方米);
三類標準:沙田、石碣、石排、橋頭、東坑、企石、中堂、道窖、高步、大嶺山、望牛墩、洪梅、麻涌、謝崗鎮,實際成交價格低于4000元/平方米以下(含4000元/平方米)。
松山湖地區可參照一類標準執行。
本標準于2005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執行。
二、對凡在2005年6月1日(不含當日)以前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仍按照原政策執行;但交易雙方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辦理相關的申報納稅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三、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按3%執行;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仍減按1.5%執行。
四、計征營業稅時對個人購買住房和轉讓住房時間的確定
(一)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地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房地產權證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不一致時,按照孰先的原則處理。
房地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是指:房地產權證核準登記日期;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填發時間。
(二)個人轉讓住房以房地產交易機構受理該住房轉讓申請之日作為其轉讓住房的時間。具體指東莞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東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證明書》上注明的日期。
五、個人住房銷售業務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個人住房對外銷售時,應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分局申請代開發票。主管地方稅務分局審核后,按規定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并打印《廣東省東莞市房地產銷售(轉讓)辦證證明》。
(二)納稅人代開發票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1.《房地產買賣合同》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2.納稅人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房地產權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4.契稅稅票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5.東莞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東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三)各地方稅務分局按照《關于房地產轉讓減免營業稅審批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2002]110號)文規定的程序審批。
六、對個人住房贈與繳納契稅和對個人住房贈與或繼承申請開具《廣東省東莞市房地產銷售(轉讓)辦證證明》時,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財政分局和地方稅務分局提供如下資料:
(一)納稅人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二)《房地產權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三)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四)東莞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東莞市房產鑒證證明書》;
(五)各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調整后的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
(一)凡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二)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予征收營業稅。
(三)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分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四)個人將受贈或繼承等非購置的住房再銷售時,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五)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和個人首次轉讓房改房,按原稅收政策執行。
八、個人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必須出具契稅完稅證明和《廣東省東莞市房地產銷售(轉讓)辦證證明》,否則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
九、各征收單位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優惠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稅。
十、各地方稅務分局、財政分局和房地產管理所要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制度,以保證房地產稅收政策的順利準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