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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 契稅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契稅
文      號:吉地稅函[2005]76號
頒發日期:2004-09-30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設廳等八個部門的《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實施意見》 (吉政辦發[2005]24號)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長春市向上浮動比例不超過20%),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長春市向上浮動比例不超過20%)。依據此規定,現就銷售或轉讓房地產涉及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的“普通標準住宅”條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標準”條件掌握。轉讓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轉讓收入的0.5%.超出普通住房標準條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寫字樓、商業用房等,每平方米轉讓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萬元、1萬元以上的預征率分別為1%、2%、3%。

    二、關于契稅的稅率。個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繼續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即執行1.5%的稅率;對2005年6月1日以后個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標準的,執行3%的稅率。

    三、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停止執行,并均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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