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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資源稅改革專題調查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桂財稅[2005]61號
頒發日期:2004-10-18
地   區:廣西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

    按照財政部《關于資源稅改革專題調查的通知》(財辦稅〔2005〕32號)要求,我廳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資源稅改革的調研工作?,F將開展調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本地區資源及有關企業的實際情況,認真、客觀地分析計稅依據等問題,并結合本地區的特點提出資源稅改革的有關建議。

    二、沒有應稅資源品目的地區可就資源稅制加以研究,提出改革建議。

    三、此次調研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請你局接到通知后抓緊開展工作,并在2005年10月13日前完成調研報告,以書面形式報送我廳(法規稅政處)。

    聯系人及電話:吳曉青  0771-5331691,5331692(傳真)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資源稅改革專題調研提綱

    一、本地區資源的總體情況

    (一)主要資源的種類、儲量,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探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等基本情況。

    (二)對資源開采企業采礦權、探礦權的審批和管理程序、管理規定等情況。

    (三)對回采率的控制管理現狀及有關規定。

    二、本地區資源企業的具體情況

    根據地區的實際情況,選擇開采優勢資源品目(2至3種)的典型企業(1至2個)進行調研。

    (一)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1994和2004兩年的資源開采量、銷售價格、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利潤等指標。

    (二)企業的稅負情況,包括2004年繳納各種稅、費(基金)情況、總體稅負和資源稅稅負等。

    (三)企業開采情況,包括資源儲量、企業設計回采率與實際回采率等相關情況。

    三、資源稅制改革的建議

    (一)資源稅計稅依據的改革思路。分析比較以銷售收入計征、結合回采率并按儲量計征資源稅兩種方法的利弊,提出具體的操作辦法,如稅基、稅率、計稅價格(自產自用部分)如何確定等。

    (二)根據本地區資源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提出資源稅的合理稅負區間。

    (三)對資源稅制改革的其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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