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深地稅發[2005]459號頒發日期:2004-10-21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稅務登記分局、各區局、各稽查局:
為準確執行稅收政策,根據深圳市政府1987年5月4日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深府[1987]164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將《辦法》第九條關于新建房屋房產稅征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法》第九條中的“購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納稅人在一級市場(如房地產開發商)購買的新建房屋。如從二級市場轉讓購買的房屋,不論前業主有否使用,均不屬于“購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圍。
二、原深圳市稅務局1988深稅二字第106號文中“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房屋,不能視為購置的新建房屋,再給予免稅照顧”的規定,是指納稅人從一級市場(如房地產開發商)購買已使用過(如房地產開發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該部分房屋在房地產開發商使用時已享受房產稅免稅優惠,因此,該部分房產不得重復免稅。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渡钲谑械胤蕉悇站株P于房產稅若干界定問題的補充通知》(深地稅發[2001]62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