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贛地稅函[2005]220號頒發日期:2004-11-19
地 區:江西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鷹潭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貴溪鮑家礦業有限公司開采“銀鉛鋅礦”征收資源稅問題的請示》(鷹地稅發[2005]101號)收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原礦的認定,以省地礦部門出具的《勘探報告》為依據。
二、伴生礦適用稅額視以下兩種情況來確定:
(1)在開采過程中就能分離出來或者在采礦環節只進行簡單的物理加工(如選礦)就能分離出來的伴生礦,分別不同的礦產品按不同的稅額征收資源稅;未分別核算不同礦產品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2)對需要進行深加工和化學分解才能分離出來的伴生礦一律視同礦產品征稅,即根據開采出來的原礦確定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