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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國稅發[2005]179號
頒發日期:2004-11-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納行為,促進稅收執法文書合法、準確、規范地使用,推進依法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們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稅收執法文書。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稅收執法文書的重要性,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稅收執法文書。同時,要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的優勢,保證稅收執法文書使用規范、流轉暢通、歸檔及時。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稅收執法文書共67 個(見附件1: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以及稅務行政處罰等使用的文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文書的聯次,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沒有納入此次統一下發范圍內,但已在總局(包括總局和其他部門聯合發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規章、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稅收執法文書可繼續使用。

    三、總局在制定、修改稅收執法文書的同時,制定了稅收執法文書標準(見附件2:稅收執法文書標準)。各級稅務機關在制作、使用稅收執法文書時,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執行。除有特殊規定或業務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統一的文書,也應當按照《稅收執法文書標準》制作和使用。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以此次推行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為契機,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認真總結和積累文書使用和管理經驗。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征收管理司)。此次下發的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

    2.稅收執法文書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1.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

    附件2

    稅收執法文書標準

    為規范、簡化稅收執法文書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進信息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確定稅收執法文書標準如下:

    一、文書名稱

    統一對外文書的稅務機關名稱,除法律、行政法規特別規定和部門之間對等原則外,均采用“××稅務局”,與現行文書發文文頭保持一致,稅務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書,文頭采用“××稅務局(稽查局)”。

    二、文書字號

    文書字號統一為“ 稅 〔 〕 號”,年份應使用公元全稱,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寫成“04”,并用六角號“〔 〕”括起;年份和序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序號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虛位“0”。稽查局使用文書時,應在字軌中增加“稽”字,以區別于本級稅務局。如《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扣繳稅收款項適用),稅務局使用時,字軌為“ 稅強扣〔 〕 號”;稽查局使用時,字軌為“ 稅稽強扣〔 〕 號”。

    三、引用條款

    文書引用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時,應盡量直接標明具體的條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書的受理和審批

    文書的受理和審批欄,統一使用經辦人、負責人,稅務機關簽章。在使用中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稅收征管法》明確為稅務局局長批準的,簽字的負責人應為局長。

    五、告知事項

    文書中有告知事項的,統一將告知事項作為文書的內容,放在文書正文的尾部。復議事項中應寫明具體的復議稅務機關名稱,需要先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在告知事項中標明。

    六、技術規范

    1.文書尺寸。除有個別要求的文書外,統一使用A4幅面紙張(210mm×297mm)印制。

    2.字體字號。稅務機關名稱使用2號宋體;文書名稱使用1號宋體;文書字軌文號、字號和正文使用3號仿宋;表格內文字使用小4號仿宋。使用說明使用3號仿宋。

    3.文書一般每頁22行,每行28個字。

    4.文書頁數在2頁或者2頁以上的,需在頁碼處標注“共×頁第×頁”。

    5.取消一式兩欄或多欄文書,統一采用一式多份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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