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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青地稅發[2005]196號
頒發日期:2004-12-10
地   區:山東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73號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關于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003號)第二條已作了明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設備和設施,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三、城市房地產稅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對房屋中央空調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等問題的批復》 [1987]財稅地字第0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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