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深地稅發[2005]553號頒發日期:2004-12-20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稅務登記分局、各區局、各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個人將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營業稅問題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有關營業稅的征免規定。其購房時間以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之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以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之前的購房原價確定。
個人將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符合營業稅免稅條件的,應向住房所在地的區地稅局(稅務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具體批免程序和所需資料按照深地稅發[2005]330號的有關規定辦理。此外,個人還需提供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環節的法律證明文書和原購房環節的產權資料(可到市房地產檔案管理部門查檔并提供加蓋檔案部門審核查驗章的產權資料)。
二、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營業稅問題
個人將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符合營業稅免稅條件的應向住房所在地的區地稅局(稅務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具體批免程序和所需資料(包括房改房證明資料)按照深地稅發[2005]330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區局應將該規定及時告知各代征單位遵照執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