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天津溏沽鹽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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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財稅[2005]173號
頒發日期:2005-01-11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天津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為了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技術創新、綜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經研究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塘沽鹽場暫減按10元/噸征收應繳納的資源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