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稅[2005]168號頒發日期:2005-01-11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 局 ) 、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相關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
一、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
二、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三、調整鉬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一等稅額標準為每噸8元,二等稅額標準為每噸7元,三等稅額標準為每噸6元,四等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五等稅額標準為每噸4元。
四、將錳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由2元/噸調整到6元/噸。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