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沈地稅發[2005]184號頒發日期:2005-01-12
地 區:遼寧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為加強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稅款流失,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在開發項目全部轉讓完畢之前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在對納稅人依法進行稅務稽查時,納稅人應提供該項目應繳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完稅證明,否則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征稅。
三、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稅應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并全部轉讓完畢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由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由于土地增值稅改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清算時,如發生該項目預征土地增值稅不足退稅,應由原負責該項目征收的地方稅務機關退稅。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ΟΟ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