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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冀財稅[2006]4號
頒發日期:2005-02-18
地   區:河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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