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浙地稅函[2006]14號頒發日期:2005-02-19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希一并貫徹執行。
一、地下建筑房產原值的確定標準
(一)從事工業生產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價的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二)從事商業經營或其他用途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價的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二、出租地下建筑的全部或部分(包括地下車位),均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