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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浙地稅函[2006]14號
頒發日期:2005-02-19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希一并貫徹執行。

    一、地下建筑房產原值的確定標準

    (一)從事工業生產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價的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二)從事商業經營或其他用途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價的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二、出租地下建筑的全部或部分(包括地下車位),均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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