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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瓊地稅發[2006]7號
頒發日期:2005-02-22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財政局、各直屬地方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18]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將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計稅方式確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l--30%]×l.2%.

    二、商業和其他其他用途房產,以房產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客應稅房產原值×[l--30%]×l.2%.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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