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深地稅發[2006]94號頒發日期:2005-03-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財政局,地稅局各區局、各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通知》中的第二條關于自用的地下建筑,我市按以下方式計稅:
(一)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稅房產原值=房屋原價×50%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30%)×1.2%
(二)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稅房產原值=房屋原價×70%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30%)×1.2%
二、《通知》中的第三條關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第五條中有關房產出租的規定執行。
三、上述補充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87)深稅政三字第109號〕第二十九條同時廢止。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深圳市財政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
附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