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閩地稅函[2004]150號頒發日期:2003-08-20
地 區:福建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
為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做好“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產稅行政審批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應報送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的10個工作日之前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坐落地點、產權所有人、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大修的起止時間和房產稅免征稅額等信息及資料,以備地稅機關查驗。
二、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日常管理。主管地稅機關收到納稅人報送的需要進行房屋大修的相關資料后,應及時組織人員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在房產稅稅源管理臺帳中登記。大修完工后,要對房屋大修實際的起止時間、是否按規定增加房產原值等情況進行核實。要加強對大修房屋的跟蹤管理和檢查,如發現虛假情況,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各主管地稅機關應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本補充通知及時告知房產稅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