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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05-04-01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財政局、財政檢查局、地稅系統各單位: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財稅[2005]181號) 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經研究決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業用途的房產,以房產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產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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