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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及本市補充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滬地稅地[2006]19號
頒發日期:2005-04-09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自用地下建筑房產余值的計算

    根據《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規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的余值計算繳納。

    二、關于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

    1.工業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價的50%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地下建筑應稅房產原值×(1-2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地下建筑應稅房產原值×(1-20%)×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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