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6]19號頒發日期:2005-04-09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自用地下建筑房產余值的計算
根據《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規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的余值計算繳納。
二、關于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
1.工業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價的50%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地下建筑應稅房產原值×(1-2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地下建筑應稅房產原值×(1-20%)×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