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6]79號頒發日期:2005-04-28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有色金屬礦和鐵礦石資源稅稅額標準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80萬噸氧化鋁項目優惠政策的復函》(渝辦函〔2005〕76號)規定以及市政府關于授權市地稅局局核定資源稅適用稅額的批示精神,我市對有色金屬礦中的鋁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暫按每噸14元執行。
二、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政策調整后,我市暫按每噸9元執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