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津地稅地[2006]第42號頒發日期:2005-04-29
地 區:天津行 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市科研機構轉制改革,現就我市科研機構有關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市政府批準的72個市屬科研院所中轉為企業的科研院所和進入企業的科研院所,從轉制之日或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延長2年期限。
二、轉制科研院所要將上述免稅收入主要用于研發條件建設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三、市屬科研院所范圍以《市政府批轉市科委等16個部門關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0〕25號)中確定的市屬科研院所轉制名單為準。
四、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市屬科研院所轉制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