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深地稅發 [2006]266頒發日期:2005-05-19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現將以下通過非正常方式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明確如下:
一、已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原房產因種種原因遲遲未能過戶,后因有關問題解決后再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時間為準。
二、法院在進行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過程中,判決或裁定房地產所有權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判決書、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三、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裁決房地產權屬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仲裁書明確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四、房地產所有人委托拍賣行拍賣,拍賣成交后雙方按照拍賣成交確認書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時間為準。
以上述方式轉讓房地產,由主管區局審核確認并為納稅人辦理相關確認批件。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