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陽府〔2010〕22號頒發日期:2010-03-17
地 區:廣東省陽江市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用地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三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陽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用地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的用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家、省有關規劃技術規范、標準和陽江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省、市量化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要求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陽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用地的規劃編制及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陽江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包括江城區、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海陵島經濟開發試驗區。
本規定所指的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用地,是指土地出讓時沒有規劃設計條件或土地出讓合同沒有明確容積率、現在控規仍未覆蓋的商業、旅游、娛樂、居住、工業、綜合等用地,包括“三舊”改造用地,不包含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和現在仍規劃作工業用途的用地。
第三條 “三舊”改造用地包含以下范圍:
“三舊”改造用地是指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建設用地,具體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區“退二進三”產業用地;
(二)城鄉規劃確定不再用作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用地;
(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的原廠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廠房用地;
(五)布局散亂、條件落后,規劃確定改造的城鎮和村莊;
(六)列入“萬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莊。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用地必須依法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法定圖則)??匾幰勒毡疽幎ǖ囊巹澖洕夹g主要控制指標編制,且須滿足國家和省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要求,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標準。
本規定所指的規劃經濟技術主要控制指標,是指規劃編制時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
第五條 規劃經濟技術主要控制指標分別按組團以上規模用地及零散用地控制。組團以上規模用地是指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用地規模在8000㎡以上的用地,零散用地是指用地規模未達到組團級規模的用地。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的用地的基準容積率遵從以下規定:
(一)性質為商業、旅游、娛樂、寫字樓、賓館、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基準容積率遵從陽府〔2008〕78號文規定,即基準容積率為1.5。
(二)性質原為工業用地,且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基準容積率為1.5。
(三)屬“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其基準容積率為2.0。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組團以上規模的用地,規劃經濟技術主要控制指標按我市城市總體規劃規劃期內所確定的片區進行城市密度分區控制,具體內容是:
(一)老城片區:允許容積率≤2.2,建筑密度≤28%,綠地率≥25%;
(二)城東片區:允許容積率≤2.1,建筑密度≤28%,綠地率≥30%;
(三)城北片區:允許容積率≤2.4,建筑密度≤28%,綠地率≥30%;
(四)城南片區:允許容積率≤2.0,建筑密度≤28%,綠地率≥35%;
(五)長洲(中洲)片區:允許容積率≤2.4,建筑密度≤28%,綠地率≥35%;
(六)海陵島副中心:允許容積率≤2.5,建筑密度≤22%,綠地率≥35%。
(七)高新區:允許容積率≤2.0,建筑密度≤28%,綠地率≥35%。
(八)其它片區:允許容積率≤2.0,建筑密度≤28%,綠地率≥35%。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的零散用地的允許容積率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非高層:允許容積率≤2.5;
(二)高層:允許容積率≤3.5。
第九條 控規未覆蓋、已出讓、容積率無約定用地的控規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規劃經濟技術主要控制指標依法定程序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如確因地塊建設的實際需要,須超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容積率允許值建設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聽證會或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充分論證并公示,按規定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對超過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基準容積率約定的用地,其地塊在規劃報建時,應按陽府〔2008〕78號文規定,補交超容土地差價。
第十一條 建筑控制(建筑間距、建筑退線)及公建配套要求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執行,國家和省沒有規定的,按《陽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屬海陵島副中心范圍的,則按《海陵島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