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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內部審計文 號:甘科高規[2022]1號頒發日期:2022-01-29
地 區:甘肅行 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時效性:有效
甘科高規[2022]1號
各市(州)科技局、財政局、商務局、發展改革委,蘭州新區科技發展局、財政局、商務和旅游局、經濟發展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蘭州新區、蘭州經開區、蘭州高新區稅務局,蘭州高新區管委會、白銀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發揮外資對優化服務貿易結構的積極作用,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省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甘肅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商務廳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月29日
甘肅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服務能力提升,增強服務業綜合競爭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甘肅省內注冊并生產(經營)的有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按照《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和《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確定的認定范圍執行。主要有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和中醫藥醫療服務。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組成甘肅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認定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以及報備工作;負責本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跟蹤管理工作;負責主管稅務機關提請的復核工作;完成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五部門交辦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認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相關工作。辦公室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和年度服務跟蹤工作。負責組織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專家評審,并提出認定意見。
(二)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進行復核。
(三)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做出相關處理。
(四)負責組織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五)其他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省科技廳委托相關機構,承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材料受理、形式審核和組織專家評審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甘肅省境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的企業。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和中醫藥醫療服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條 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四)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財務審計報告、技術先進型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國際(離岸)外包服務的外包合同、開具發票或收匯證明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
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流程: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相關工作實行省級評審并報科技部等五部門備案,網上申報工作在“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網址:https://fuwu.most.gov.cn)中進行。工作流程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企業對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
(二)準備申請材料:企業自我評價后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準備申請材料。
(三)網上注冊登記:登錄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按要求填寫注冊登記表。根據注冊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填寫《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企業在網上成功提交后,報送紙質《申請表》(包括相關證明材料)。
(四)受理審查:相關委托機構對企業提交認定的電子文本和書面文本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通過的提交專家評審。
(五)專家評審:認定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認定辦公室匯總專家意見后,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確定擬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
(六)公示、公告與備案:擬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認定領導小組發文認定并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獲取編號??萍疾炕鹁嬷行膫浒竿ㄟ^的頒發統一印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公示有異議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依照《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格有效期3年,3年期滿后需重新認定,重新認定程序與初次認定相同。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依照《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中第三條第3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重點聯系企業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系統)”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十四條 省級科技、財政、稅務、商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做好認定企業的跟蹤管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由認定辦公室審核并經公示、公告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依照《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中第三條第4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肅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甘科高〔2018〕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