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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7-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局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維護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處是局屬內審機構,在財務管理司的日常管理下,依照國家財經法規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局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負責局屬行政、事業和服務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審計監督,并接受國家審計署的業務指導。
局屬事業和服務經營單位中資產規模較大,下屬單位較多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第三條 審計處職責是:擬定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參與制定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各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規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內部財務審計人員進行培訓;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對各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負責領導委托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條 審計處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及決算;
(二)預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各單位資產、負債和損益;
(五)資產購置、使用、管理和處置;
(六)政府采購活動;
(七)基建工程的概算、招投標、預算和決算;
(八)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九)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其他經濟活動;
(十)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十一)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十二)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本部門、本單位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
(十三)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和各單位委托的審計事項。
第五條 內部審計權限
(一)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申計會計憑證、賬表、預算、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軟件,查閱單位會計檔案、相關會議紀要等文件和資料;
(三)列席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人員進行調查,取得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報請領導同意,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或造成損失浪費行為的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七)提出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的建議。
第六條 每季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各單位要向審計處報送有關會計報表。凡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的單位應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送審計處備案。
各單位要將本單位制定和修訂的有關規章制度送審計處備案。
各單位在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簽定對外投資、籌資、合資、聯營、租賃、擔保等協議,或設立、終止經營實體時,應將可行性報告和計劃書等相關資料送審計處備案。
第七條 審計處要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局年度工作重點,按照領導的指示和上年度審計實際情況,確定本年度審計王作計劃,報請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審計處根據審計工作計劃,組成審計組,開展審計工作,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要根據局黨組的決定,在實施審計前,書面向主管領導請示,經同意后,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
第九條 審計處可以根據審計事項需要,聘請社會審計力量、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條 在審計工作實施期間,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完整、真實的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虛報和隱瞞。
第十一條 審計處根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報局領導。經領導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按期整改。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后十五日內,向局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要認真執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人員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如有違犯,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中如與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及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并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取得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拒絕、阻礙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審計處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建議,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局財務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印發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961局辦字第37號)同時廢止。